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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拟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7月24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日。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22年起在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四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各项试点政策均及时落地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较大便利,显著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银企的一致好评。


《通知》起草说明指出,为持续推进外汇管理高水平开放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上述四地开展的试点政策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评估,并结合部门最新的政策情况,按照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拟定了此《通知》,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据了解,《通知》中拟推广的政策包括三方面10项,其中,经常项目4项,资本项目6项。


一是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包括4项经常项目政策,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措施,前期已经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和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二是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包括3项资本项目政策,主要是资本项下的便利化措施,相关政策已经试点或者条件成熟且风险可控。具体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三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包括3项资本项目政策,主要是更新完善资本项下的部分管理措施。具体包括: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和精简部分资本项目账户。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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